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61號原 告 曾梓豪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光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671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