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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7號原 告 陳威仁即鴻宇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2,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