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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8號原 告 全華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于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