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80號原 告 林士翔即十寓設計工作室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泳銘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14,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