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81號原 告 邱孝博訴訟代理人 陳柏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義、徐新發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5,75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如按年息,則單位為年 如為按月給付,則單位為月) 年息 給付總額 利息 2,000,000元 113年9月8日 115年5月5日 (1+240/365) 5% 165,753元 小計 165,753元 合計 2,165,7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