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號原 告 梁金成

梁春城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等案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17元。

二、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繼承人梁聖賢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四、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