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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06號原 告 吳芳瓊訴訟代理人 黃致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淑媛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