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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16號原 告 客遊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豪訴訟代理人 洪志勳律師

高敬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滿場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萬6,497元本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