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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2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對被告陳潓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移轉管轄至本院,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萬444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裁判費7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欠6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附表(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46萬4,493元) 1 利息 46萬4,493元 113年10月12日 114年12月4日 (1+54/365) 16% 8萬5,314元 2 違約金 46萬4,493元 114年5月13日 114年11月12日 (184/365) 1.6% 3,746.49元 3 違約金 46萬4,493元 114年11月13日 114年12月4日 (22/365) 3.2% 895.9元 小計 8萬9,956.39元 合計 55萬4,449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