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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36號原 告 陳昱貝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泰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4,515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