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41號原 告 賴玫如
賴貞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櫻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7萬8,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萬7,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