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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46號原 告 黃慈慧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4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