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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80號原 告 蔣惟綱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井琪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在「瀆職暨民事求償狀」之「求償金額」欄合計求償「總罰」金額及訴訟標的價額欄均表示為新臺幣(下同)2,025,508元,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25,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