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82號原 告 吳東展訴訟代理人 吳鎮平上列原告與被告顧菊芬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69,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