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84號原 告 王郁凱訴訟代理人 李欣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夏移民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萬0,25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以起訴時之民國115年5月14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即1美金兌換新臺幣(除載明幣別外,下同)31.775元計算,折合為64萬3,444元(計算式:20,250×31.775=643,444,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5月13日)之本金及利息合計為67萬4,118元(計算式:643,444+〈643,444÷365×348×0.05〉=674,118)。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萬4,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