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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0號原 告 甲上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洺灃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劉文崇律師被 告 劉珊如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萬9,430元整,暨其中145萬8,000元整自民國(下同)115年3月10日起;其餘2萬1,43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依年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原告等4,860元整之滯納金(懲罰性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本件起訴前孳息為3,19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違約金為213,840元(計算式:44日×4,860元=213,840),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9萬6,466元(計算式:1,479,430+3,196+213,840=1,696,4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併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45萬8,000元 115年3月10日 115年3月25日 (16/365) 5% 3,195.62元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