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07號原 告 宏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錦龍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複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富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參仟壹佰肆拾玖(1,773,149)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玖仟貳佰零壹(2,119,201)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92,350元(1,773,149+2,119,201=3,892,3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