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39號原 告 何丙南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被 告 陳惠玲
何易軒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就被繼承人何嘉文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之115年4月客觀交易價值計之。查土地部分,依權狀所載土地面積327平方公尺乘以115年之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58,000元,再乘以被繼承人何嘉文所有權利範圍1612/10000,為13,599,799元。建物部分,審以建物所有權狀所載,該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位於層次4之第1層及第2層,建物完成日期為民國82年6月25日、二層主建物面積共124.62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即平台部分為8.47平方公尺、陽台部分為8.11平方公尺、栽植槽部分為0.36平方公尺,合計為141.56平方公尺(計算式:124.62平方公尺+8.47平方公尺+8.11平方公尺+0.36平方公尺=141.56平方公尺),依其房屋之構造、屋齡、面積及折舊率計算該房屋於115年4月之現值約為2,766,578元(參臺北市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網頁資料)。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6,366,377元(計算式:13,599,799元+2,766,578元=16,366,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55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74,5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612/10000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