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5號原 告 銓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被 告 愷鈦工程有限公司
復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姚言復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