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6號原 告 章少謙訴訟代理人 施旻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綸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2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9萬6,65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聲明第3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1,957萬6,658元(計算式:1,949萬6,658元+8萬元=1,957萬6,658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萬2,8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