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70號原 告 邱郁庭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蔡易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政華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27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