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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70號原 告 邱郁庭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蔡易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政華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27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