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8號原 告 吉順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財被 告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