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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98號原 告 羅吉司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光宇訴訟代理人 游淑君律師被 告 日商石井鐵工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樋口隆之 HIGUCHI TAKAYUKI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6,591萬4,908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812萬5,44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1億7,404萬0,353元(計算式:165,914,908+8,125,445=174,040,35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萬0,68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萬0,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億6,250萬8,900元) 1 利息 1億6,250萬8,900元 114年8月26日 115年1月25日 (153/365) 5% 340萬6,008.45元 小計 340萬6,008.45元 合計 1億6,591萬4,908元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