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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00號原 告 京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9,9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