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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3號原 告 黃佳模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龍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4,775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