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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41號原 告 欣陸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方欣(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人類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34萬7,900元,及其中415萬0,650元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其中319萬7,25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聲明請求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應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5月28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4萬0,151元(計算式:7,347,900+4,150,650×〈1+149/365〉×0.05=7,640,15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