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43號原 告 程建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蓁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3,551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051元(計算式:13,551-500=13,05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