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45號原 告 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業訴訟代理人 劉嶽承律師
何仁崴律師黃柏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萬7,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