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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48號原 告 開新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怡君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陳宣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