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53號原 告 于蓬生上列原告與被告綠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8,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