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6號原 告 邊新建被 告 立旺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961,643元(請求本金及加計至起訴前一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2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