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62號原 告 宏亞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紀仁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簽訂車輛買賣契約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即原告所主張被告應以上開價額向訴外人黃惠婷出售如民事起訴狀原證7所示之車輛,而被告應以此與黃惠婷訂定買賣契約),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