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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67號原 告 王德翔上列原告與被告丹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117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項目 計算本金(元) 起算日 末日 年利率 金額(元) 1 本金 812,112 812,112 2 起訴前利息 812,112 115年4月23日 115年5月28日 5% 4,005 合計 816,117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