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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7號原 告 李憲定

趙淑萍共 同送達代收人 陳俐蓉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7,22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34,49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