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78號原 告 張溦庭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朱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宣美室內設計工作室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1,681元(原告各項聲明加總,計算式:429,742+691,514+958,633+521,792=2,601,68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