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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7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83號原 告 神州音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家勤上列原告與被告滿滿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投資收益等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3,260元,應徵收裁判費70,413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9,913元(計算式:70,413-500=69,9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收益等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