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84號原 告 建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發被 告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庭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8萬3,917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69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06萬5,600元) 1 利息 406萬5,6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5年1月26日 (1+27/365) 5% 21萬8,317.15元 小計 21萬8,317.15元 合計 428萬3,9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