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88號原 告 蘇蓉容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宇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