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9號原 告 沈英章
沈英琪沈英桂
沈英芝共 同送達代收人 莊志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越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計算式:150萬元×4人=600萬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