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08號原 告 李文雄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如珊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64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4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6,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