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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09號原 告 伊思爾(香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訴訟代理人 殷耀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7,250.21元,及自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復以本件起訴日114年12月4日臺灣銀行新臺幣對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31.595折算為新臺幣(除以下另標明幣別者外,均同)545,020元(計算式:31.595×17,250.21=545,0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起訴前利息13,140元(計算式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8,160元(計算式:545,020+13,140=558,1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980元(計算式:7,480-500=6,9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利息 545,020元 114年6月11日 114年12月3日 (176/365) 5% 13,140元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