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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18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閎翔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081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