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2號原 告 林鉦傑被 告 真心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海強(SHARMAN, JAMES MICHAEL)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監察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因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無關報酬給付或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