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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32號原 告 賴奐村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威耀健康資源整合運動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威耀健康資源整合運動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2,795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62,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