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38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吉等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1,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