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4號原 告 映玥美型診所即陳德忠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徐敏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喬棋數位廣告行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