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47號原 告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上列原告與被告益碩資訊整合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