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48號原 告 李明仁法定代理人 李廣奇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5,292元(計算式:1,111,817+613,475=1,725,2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