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52號原 告 常如山訴訟代理人 蕭奕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怡萱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