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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8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59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44,088元,及如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利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748,1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9,9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4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

筆次 請求本金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 計算式 利息 給付總額 第1筆 744,088 425,818 115/04/27~115/05/13 17天,基數(17/365)=0.05 425,818 × 15.68% × (17/365) = 3,110 3,110 747,198 第2筆 不算本金 295,039 115/05/06~115/05/13 8天,基數(8/365)=0.02 295,039 × 14.99% × (8/365)= 969 969 969 合計 4,079 748,167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7-31